8月23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
在经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在贷款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