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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人才沃土 激荡人才活力 ——吉林省党的人才队伍建设回眸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吉林的振兴发展,依靠人才——   “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吉林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人才成为推动吉林振兴发展的有力支撑、智力保障,打造了齐心协力谋发展、万马奔腾促振兴的生动局面。   吉林的振兴发展,渴望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振兴高度重视,五年三次到吉林视察,亲自为吉林工作量体裁衣、问诊把脉、开具药方。当前,处于振兴发展“上升期”“快车道”的吉林,比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人才、更加渴望人才。   人才兴则吉林兴,人才强则吉林强。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人才引、育、留、用,高质量造就新时代人才队伍,为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注入强大动能。   高位推动,谋篇布局聚合力   “不负青春韶华,情系白山松水,逐梦成长成才,在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实践中谱写青春华章……”   2021年4月8日,一次来自省委的邀约搅热了全省高校毕业生的心。   这场名为“创业有你‘就’在吉林”助力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的报告会,吹响了促进吉林高校毕业生留吉创业就业的“冲锋号”。去年,全省共有9万余名应届高校毕业生选择在吉林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上奉献青春、施展才华。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省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推动,把人才工作纳入振兴发展总体布局,持续释放加强人才工作的强烈信号——   2018年2月,出台《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用18条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2019年12月,出台《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人才政策统筹、重大事项报告、重要信息通报、重点工作督查等7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021年2月,重磅推出人才政策2.0版,对“人才18条”进行全面升级扩容,一条条含金量十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回应广大人才安心、安身、安业诉求;   2021年10月,成立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健全完善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   ……   人才事业谋篇布局不断完善,人才工作思路理念愈加明晰,各类人才如雨后春笋般竞相成长,“人才引擎”为吉林振兴发展带来了不竭的澎湃动力。   深化改革,破除藩篱激活力   “得益于我省不断完善的人才使用机制和科学评价体系,广大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得到了更好发展。”2021年新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刘益春深有感触地说。   求贤若渴的吉林,敢于“亮剑”,破除藩篱,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为人才工作带来了源源不断的“源头活水”。   分领域制定出台《关于激发科研人才活力支持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着力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人才政策体系。   统筹推进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在全省建立6个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示范区,鼓励基层开展差异化改革探索,指导基层开展32项改革试点,省级层面形成制度性成果100余项。   下放职称评审权,深入推进职称评审“自主化”改革。优化基层人才体制机制,市县两级建立“人才编制池”44个。开展首批乡村优秀人才评选,激发人才扎根基层一线、服务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   长春市出台《关于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林市制定出台“一个意见、六个办法”,聚焦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服务,深化改革、优化环境;通化市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全面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唯才是举,广纳英才添动力   “谁不盼望家乡好,吉林振兴,我们吉人也荣光。”“家乡的发展需要每一个吉人的参与,我们一定竭尽自己所能推介吉林、宣传吉林,为吉林的振兴发展贡献力量。”   ……   2018年,我省首次召开吉人回乡创业就业合作发展座谈会,组织实施“吉人回乡”创业就业合作工程,五年来,吸引集聚大批吉人合力唱响“雁还巢”,携手共绘了家乡发展腾飞的壮美画卷。   近年来,我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千方百计引人才,海纳百川用人才,真正让各类人才尽施所能、尽展才华、尽显身手。   举办首届“吉林省校友人才促进振兴发展大会”,创新人才工作方式推动“资智回吉”,集中签约116项合作成果,总金额896.42亿元。   大力实施“长白山人才工程”,着力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人才工程品牌。实施大数据、医药、环保、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五个专项”专业引才工作,共引进急需紧缺人才2816人。   聚焦农业农村人才短缺问题,创新实施“订单农科生”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基层人才学历提升计划。精准对接落实中组部“博士服务团”项目,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密集举办“吉人回乡引凤归巢”、“吉聚人才”云招聘、吉人回乡创业就业合作座谈会等活动,各类人才回流态势明显。   认真落实省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连续13年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健康体检工作。为1600余名高层次人才发放“吉享卡”“吉健卡”。选树宣传黄大年、郑德荣等一批重大人才典型,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今年,为积极应对疫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造成的冲击,我省人社部门通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岗位规模、创新企业招聘方式、组织专项招聘活动等举措,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吉林、扎根吉林、奉献吉林。   如今,吉林大地因广聚英才而欣欣向荣,活力四射——   全省人才资源总量由2010年的178.2万人增至2020年的239.2万人。   过去五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6倍,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均增幅91.7%。   全省广大人才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环保整改、产业转型升级、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任务挑战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征程,我省将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让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动,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汇聚磅礴人才力量。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争取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企业纾困解难,省直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推出如下应对疫情惠民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该项政策到期后,缓缴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及时恢复正常比例,因降低缴存比例少缴存的无需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和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延长提取时限。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或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提取条件,因疫情管控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放宽提取时限。2022年度租房提取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限制,可提前一次性提取2022年额度。   3.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   2.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3.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4.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6.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实施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我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8.降低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没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开发企业。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22年5月16日
28条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措施!长春市重磅发布!
时间:2022年05月1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在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共渡难关、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和优先办理减税系列政策   1.普惠性减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吉财公告〔2022〕13号)   2.针对性减税。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发改产业〔2022〕27号)   3.特定性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特别是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季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吉财公告〔2022〕14号)   4.阶段性缓税。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在由3月15日延长至4月20日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缴税最长3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依次延缓6个月缴纳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一、二季度的部分税费。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5.规模性退税。对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加大针对性减轻成本负担支持力度   6.减轻企业房租水电费负担。市财政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元的房租补贴和500元、300元的水电费补贴,具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县)按6:4比例负担补贴资金。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减租、免租、缓租。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7.减免中小企业相关交易成本。市产权交易集团对进场交易的中小企业转让项目免收产权交易费用。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对托管的中小企业适当减免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手续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8.缓解要素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对重点商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跟踪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加大激励性融资支持力度   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0.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并整合上级专项资金,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容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微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前三季度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并给予优惠担保费率支持,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1.5%。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的基础上,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12.加大信用保护支持力度。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3.加大长兴基金投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四、加大稳岗扩岗专项支持力度   14.加大缓降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小微企业。(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相关行管部门等)   15.加大创业就业补贴力度。统筹安排市级各类支持就业创业资金,优先对受疫情影响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首次在长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长12个月的生活补贴(本科生400元/人/月、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800元/人/月),首次在长创业的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开办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等)   1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为创业群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   17.优化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落户综合服务。对延迟离校的高校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   18.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或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全力稳定工作岗位。依托公共招聘平台,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精准服务,高效促进人岗匹配。(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等)   五、着力拓展市场空间   19.加大促消费力度。安排2亿元消费券专项资金,重点投向家电、汽车、旅游等领域,拉动大宗消费、文化旅游等补偿性消费。组织举办系列发票抽奖活动、主题和节庆消费活动,促进商家销售。(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等)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总要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单独列示。加快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和采购合同执行,完善强化政采电子平台功能,加快组织实施已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助力企业尽早受益;同时,通过分期付款、提高首期预付款比例等方式,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等)   21.加快线上销售和电商经济发展。引导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批零住餐商户特别是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经营困难的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特殊优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为中小企业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双创平台和海外物流通道,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共享海外仓。(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   22.加大外贸进出口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增加国际航线和班列的运力,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和班轮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物流费用,以及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和应对贸易摩擦等给予一定补贴。精简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推进对外贸易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出口退税等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外汇避险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23.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举办系列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合作对接会,组织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洽会、订货会,开展商务交流、项目洽谈、技术合作、产品推介等活动,并强化专项资金支持和综合服务指导。(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等)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4.加强用电保障和服务。加快推动实现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有序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等)   25.推广实施“不见面”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审批事项,实施网上预约、“不见面”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优化投资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审批进度,限时完成审批。(责任部门:市政数局、市直相关部门等)   26.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调度,严肃财经纪律和支付结算纪律,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快速处置拖欠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违法行为,加快化解存量拖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新的拖欠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27.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批零住餐企业、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和机场、口岸、冷链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定期核酸检测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和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线上平台企业的相关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部门:市直相关行管部门,市财政局等)   28.建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工作推进机制。相关行管部门针对批零住餐、文体旅游、交通运输、民办养老机构和幼儿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分类细化制定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个性化的支持举措,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关企业面临的具体痛点难点问题,对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建立疫情因素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立办”,积极为确有需要的企业和群众办理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市直相关行管部门等)   以上政策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涉及属地责任的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和落实。国家、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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