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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争当发展“领头羊”
时间:2022年05月21日
  吉林省十一次党代会以来,长春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搭建凝聚人才“磁力场”,加快推动现代化都市圈建设,争做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   自复工复产以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吉林省科英激光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就在连轴转。公司生产的激光医疗器械产品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的十几种产品市场销量一直供不应求,新产品则更加亮眼。   介绍起自家产品,企业董事长朱延生很自豪,不仅自豪在达到了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技术实力,更自豪于科技创新引领下企业的发展速度。   2021年,科英激光公司刚刚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就有实打实的扶持送上门。长春市实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将企业纳入亲清政企关系服务群进行包保,不仅从政策解读、融资指导等方面全力护航,还帮助企业建立创新平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精心培育收获硕果满枝,五年来,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8倍,科研城市排名居全球第37位。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近年来,长春市人才引进政策密集出台,从落户、安居、岗位开发、创业贷款、就业补贴、优化公共服务等多方面,为各类人才提供保障,含金量十足的优惠政策吸引不少年轻人扎根落户,长春成为东北唯一连续5年人才净流入地区,2020年、2021年连续2年,高校毕业生在长就业突破10万人次。   通过打造科技创新高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五年来,长春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5.4%,总量超过71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过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40亿斤历史阶段性水平。城镇化率达到65.9%。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不断进步,进入“全国十大美好生活城市”行列。
定了!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年05月2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7日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鼓励公众举报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   第八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的处方成分和处方量投料。   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药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检验,使用的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   禁止使用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未经批准或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辅料生产药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制定本省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第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应当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规定提供委托范围、委托方式等可供追溯的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但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提供药品。   第十六条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涵盖企业总部、全部连锁门店和配送中心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要求依法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   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规定出具的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和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稳步提升执业药师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属性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对药品进行运输、储存;委托运输、储存药品的,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委托协议,保证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药品说明书要求冷冻、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运输、储存受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冷冻、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储存。   第二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及时向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药品或者收购过期药品。   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储存的规定,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储存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违反规定私设药柜,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   第二十三条农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本乡(镇)卫生院或者履行乡(镇)卫生院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代购药品。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再委托他人代购药品。   第二十四条患者有权获得处方,并持处方选择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设施设备,应当与制剂品种、配制规模以及配制工艺相适应。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提高配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设施设备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制剂配制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制剂配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除依法自行配制中药制剂外,也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并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或者本省名中医经多年临床使用且疗效确切的方剂或者经典名方研究配制中药制剂,促进中医药传承。   第三十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四章 药品广告和价格   第三十一条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广告批准文号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药品广告以及有关宣传资料,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非药品广告以及非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和有关宣传资料,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三十四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   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章 药品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依法制定年度药品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发生疫情、重大质量事件等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等行为的,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药品流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七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当事人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后,提出恢复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安全隐患确已消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恢复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药品抽查检验计划,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抽样的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或者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导致的,应当依法处理。   被抽样单位为省内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且药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导致的,对被抽样单位以及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对经营、使用环节的行政处罚。   被抽样单位为省外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第一款的调查评估情况,通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但是,属于下列情形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一)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三)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五)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六)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假药或者劣药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掺杂、掺假嫌疑,药品检验机构使用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确定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制剂质量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投料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规定的处方量投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未经批准或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辅料生产药品的。   前款第二项的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未经批准或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辅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药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冷冻、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冷冻、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或者收购过期药品的,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收购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不符合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储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内设科室违反规定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私自出售药品或者制剂的,没收违法存放、销售的药品、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存放、销售的药品、制剂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未遵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充分证据”是指:   (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出台《关于金融支持长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年05月21日
  为全面加大金融支持长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政策传导质效,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长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提升信贷供给质效、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完善多元融资保障体系、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增强银行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优化金融基础服务等六方面提出30项具体措施,为打造长春市“六城联动”产业发展新格局提供精准有力的金融支持,着力构建具有长春特色的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助力实现“三强市、三中心”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优化长春市金融营商环境,全面提升金融对“六城”即“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文化创意城”建设的服务保障能力为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精准对接、互利共赢”的总体原则,不断提升长春市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六城联动”建设,确保相关领域信贷投放稳定增长,融资成本显著下降,融资渠道有效拓宽,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社会融资环境持续改善。   在提升“六城”建设信贷供给质效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聚焦“六城”建设目标和主攻方向,加大信贷投放总量,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增强制造业信贷支持力度,出台“专精特新”专项信贷支持措施,拓宽“现代农业城”建设信贷资金来源,强化“文化创意城”主导产业金融支持。   在丰富“六城”建设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推进消费金融产品创新,加强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提升保险保障水平,着力降低融资成本,创新涉农金融产品服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完善新型消费配套服务。   在完善“六城”建设多元融资保障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积极推动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银行机构融资增信服务。   在搭建“六城”建设精准对接服务平台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推动银企双方信息有效互通,清单式对接主导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完善线上金融服务渠道,强化线上融资对接质效。   在增强银行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提升银行机构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能力,鼓励创建特色银行专营机构,完善银行内控制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在优化“六城建设”金融基础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共享与大数据应用,强化移动支付促消费功能,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营商环境,加快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压实责任分工,突出统筹协同,扩大政策效果。同时,建立跟踪调度机制,对各金融机构服务“六城”建设情况持续跟进督导,强化考核评估。
5000万消费补贴!今日开领!
时间:2022年05月21日
  5月20日,记者从长春市商务局获悉,为充分释放疫情后长春市汽车消费潜能,点燃消费热情。长春市现开展2022年长春市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利用“支付宝”平台,面向在长春市购车的个人消费者发放5000万汽车消费补贴。   哪些人可以享受?啥时段?什么标准?咋申领?   答案都在这! 补贴对象   在长春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5万元及以上乘用车、微型或轻型货车(非营运车辆,包括新能源车购置,不包括二手车交易)的个人消费者(户籍不限),购买车辆需在长春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落籍登记手续。补贴时间   自2022年5月21日(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起至9月21日,消费补贴先领先得,发完即止。补贴标准   按购车发票金额补贴分为三档,每档可在消费券(家电、汽车内饰、汽车保养十足抵用)和立减补贴之间二选一,新能源车在此基础上每档多增加1000元消费券或立减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补贴申领方式   (一)申领流程   1.线上报名   登录支付宝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后,在支付宝首页搜索“码上优惠”小程序,点击进入“2022年长春市汽车消费补贴活动”活动专栏,按要求填写信息完成报名申请。   2.上传凭证   活动期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通过支付宝小程序上传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绿本)、完税发票、汽车行驶证等(照片或扫描件),并提交相关信息,具体内容以页面提示为准。须确保支付宝账户、购车发票、行驶证均为同一用户。   3.审核发放   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如审核不通过,则提示退回,在活动时间内可补充材料再次提交。   4.线上申领   (1)在终审通过后将由支付宝平台对消费者进行短信告知。   (2)选择领取消费券,自收到短信通知后72小时内登录支付宝领取,逾期视为放弃资格;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有效,逾期消费券作废。   (3)选择立减补贴,自收到短信通知后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打到个人申请的支付宝账户。   (4)活动消费券和立减补贴款根据消费者上传购车凭证且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二)相关说明   1.活动期间一台购车手续仅可申领一次相应金额的消费券或立减补贴款。   2.每位消费者仅可申领一辆汽车的消费券或立减补贴款,持外地身份证也可申领。消费券使用规则   1.消费券是用于指定商家购买家电、汽车内饰、汽车保养三个方面的通用券,十足抵用,每天不限核销张数与次数,消费券可与商家开展的其他优惠活动叠加使用。   2.消费券单张面额1000元,不能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售卖、不可找零、不可提现。   3.不得使用消费券购买储值卡、购物卡等消费卡;消费券限规定使用时间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4.消费券使用商家仅限于参与活动的限上汽车销售和家电企业(具体商家见附件)。相关事项   1.参与活动需要在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且已完成实名认证。   2.所使用的支付宝APP版本需要在10.1.62版本及以上方可正常参加活动,10.1.62以下版本需要升级后使用。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补贴发放及使用出现变更或调整,以政府相关公告为准。   4.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消费者出现买卖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并收回已得消费券。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参与活动的商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维持安全秩序。   6.参与活动的消费者应主动配合商家为做好疫情防控采取的必要措施。   7.平台咨询电话: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附件:   参与2022年长春市汽车消费补贴活动企业名单   一、限上汽车企业名单(180户)   1二道区吉林省豪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二道区吉林省天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朝阳区吉林麦沃汽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4朝阳区吉林省英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朝阳区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朝阳区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朝阳区长春万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朝阳区吉林省万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绿园区长春森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10绿园区长春通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1绿园区长春通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12绿园区吉林省军华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绿园区吉林省瀚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绿园区吉林省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绿园区长春市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绿园区长春通立德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7绿园区吉林省风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绿园区吉林省智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绿园区长春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绿园区长春赛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绿园区长春市新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绿园区长春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绿园区吉林省鼎源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24绿园区吉林省圣憬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绿园区长春市尚通广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6绿园区吉林九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绿园区吉林省睿铭泽商贸有限公司   28绿园区长春名车之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9宽城区长春腾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宽城区长春瑞宝奔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宽城区长春恒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宽城区长春金达洲瑞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宽城区吉林省凯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宽城区吉林省华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宽城区长春金达洲瑞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宽城区吉林省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宽城区吉林省华之诚世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宽城区长春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汽开区利星行(长春)汽车有限公司   40汽开区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汽开区吉林省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汽开区长春市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3汽开区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4汽开区长春华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汽开区长春汇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汽开区长春昌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汽开区吉林省韩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汽开区吉林省长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汽开区长春骏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汽开区吉林省国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1汽开区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2汽开区吉林省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汽开区长春市瑞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汽开区吉林省久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汽开区吉林省隆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汽开区吉林省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汽开区长春华阳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8汽开区长春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9汽开区长春金山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汽开区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61汽开区长春市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2汽开区长春一汽实业众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3汽开区长春盛世九州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4汽开区吉林省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5汽开区长春市晟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汽开区长春华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7汽开区长春市仲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8汽开区吉林东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汽开区吉林省联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汽开区吉林省国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71汽开区长春市瀚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2汽开区长春市英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3汽开区长春绿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4汽开区吉林省嘉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5汽开区长春市汇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6汽开区吉林省吉刚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7汽开区长春绿地宝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8汽开区吉林省融展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9汽开区长春友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0汽开区长春市慧通商贸有限公司   81汽开区长春一汽汽车贸易城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2汽开区吉林省华博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83经开区吉林省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4经开区吉林省成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5经开区吉林领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6经开区长春市中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7经开区长春东环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8经开区长春中升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9经开区长春市朗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0经开区长春市德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1经开区吉林省仁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2经开区长春市义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3经开区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4经开区长春金达洲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5经开区长春仁德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6经开区吉林省智成宝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7经开区吉林省智成东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8经开区长春市中基展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9经开区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0经开区长春市华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01经开区吉林同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2经开区吉林省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3经开区吉林省华众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4经开区长春华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5经开区长春汇成实业有限公司   106经开区长春创捷红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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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宁易购(重庆路店、重庆路鸿源广场店、住邦城市广场店、中东新天地店、环球广场店、北湖店、榆树百货大楼店、农安德彪街店、德惠新东方店)   10.国美电器(长春国贸购物中心店、长春国贸商都店、长春吾悦广场店、广源商都店、长春双阳店、九台站前店、长春榆树向阳路店)   11.欧亚益民(家电类商品,详情咨询门店)   12.长春卓展购物中心(家电类商品,详情咨询门店)   13.长春百货大楼(家电类商品,详情咨询门店)   14.长春华生电器居然店   15.格力空调长春吉林大路专卖店   16.榆树市华生商贸有限公司   17.榆树山海海尔专卖店   18.榆树市京东电器(1店:榆树大街百货大楼南侧;2店:三角大厦北门京东家电)   19.公主岭华生电器   20.九台区广东家电   21.九台海尔专卖店   22.农安欧亚购物中心(家电类商品,详情咨询门店)   23.德惠市华生商贸有限公司(家电类商品,详情咨询门店)   24.德惠市盛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长春:持续发力现代农业城建设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眼下,正是九台波泥河苗木花卉基地最忙的季节,大车小辆接二连三;双阳、农安、九台等地的大樱桃、草莓也都陆续进入采摘季,网上订购热火朝天;德惠肉鸡、农安优质肉牛产业等项目相继签约,佳音频传;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德惠、农安、榆树、公主岭等地的食品加工项目、企业马力全开……   长春争当农业现代化排头兵,建设现代农业城,是长春落实省委“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进长春“三强市”“三中心”“六城联动”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   现代农业城以公主岭市的长春国家农高区139平方公里为空间范围,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业(种植业)、现代畜牧业3个主导产业,辐射对接全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双带”中的“中西部粮食安全产业带”,将建设1个千亿级农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全力推进粮食总产量达到270亿斤,实现肉牛生产达到300万头,生猪突破1000万头,肉鸡稳定在4亿只阶段性水平。   分割、装袋、包装……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位于德惠市的吉林德翔集团肉鸡分割车间一片繁忙,一件件肉鸡产品陆续下线,运往全国各地市场。目前,德翔集团已完成肉鸡全产业链人才储备、资本积累、模式定型、品牌打造。   长春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现代农业城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强力举措,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培育了健康食品、玉米化工、优质大米、特色农业、饲料加工、肉牛、生猪、肉鸡、梅花鹿、农畜副产品深加工等十大优势产业。   中粮、国投生物等企业围绕玉米精深加工,开发了淀粉、淀粉糖等多种产品;皓月、华正、正大等企业围绕畜禽精深加工,开发了肉牛、肉猪和肉鸡产品,血、骨和皮革等副产物加工取得突破;东鳌、世鹿鹿业等企业围绕梅花鹿、人参等特产精深加工,开发了鹿生物活性成分制品、人参活性成分制品等多种产品……全市各级龙头企业通过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不断积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后劲。   围绕“十大产业链”,今年,长春将建设1个千亿级农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并通过实施十大优势产业链壮大专项行动,建立产业链链长负责制,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打造“长字号”优质农产品品牌。目前,长春市农产品商标总量达3000多件,成功打造了德大、阿满、国信、朱老六、中之杰等一批享誉省内外的农产品品牌。   在公主岭市的无人农场,无人驾驶的秸秆还田机、无人驾驶的免耕播种机成为远近闻名的“农机明星”。“无人化播种比传统机手播种更快更精准,节省人力的同时,实现了高质量电驱排种和高精度区段控制,有效避免了地轮打滑和地头重复作业,确保种子光照、水分、养分、通风等均匀一致,保证苗齐、苗壮。”无人农场负责人欣喜地说。   “田成方、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秋收没瘪籽儿,丰收准没跑儿。”在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当地农民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好处说得头头是道。   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生产能力,让黑土地“厚起来”。长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累计建设面积已迈入千万亩大关。今年深入开展“黑土粮仓”科技会战,重点打造公主岭、九台、德惠三个集中连片、设施配套、智慧高效的“万亩新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全面展开公主岭等5个千亩核心辐射示范区建设。落实保护性耕作推广面积1124万亩,建设一批规模在500公顷以上“水肥一体化”粮食高产高效示范片,综合机械化水平力争达到93%以上。   今年,长春市还将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乡村多元价值,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业态丰富、功能完善的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试验区、示范区……   挖掘机、混凝土罐车、工程运输车的轰鸣声此起彼伏,建筑工人穿梭在工地上……长春国家农高区一派火热的建设场景。目前,这里已经引进中化先正达、中信农业、隆平高科等一批国际化、国内一流的新型研发企业。接下来,这里将推进与中国农科院合作,共同建设国家长春农业科技中心,努力打造中国北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集聚新高地。   “我们园区将在今年8月份完成建设,建成以后存栏约可以达到10万头牛。通过我们的养殖示范,还将带领周边养殖户养殖肉牛。”长春城开农投绿色循环肉牛产业示范园区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项目的引进成功掀起了农安县巴吉垒镇肉牛养殖的热情。   长春大力实施“秸秆变肉”暨“三百万头肉牛产业建设工程”,加快推进肉牛、生猪等优质安全畜禽养殖基地建设步伐,确保实现肉牛生产达到300万头,生猪突破1000万头,肉鸡稳定在4亿只阶段性水平。通过现代农业和现代畜牧业的建设,可实现一产增值800亿元。   如今的长春,乡村变美、产业兴旺、农民致富,一幅幅现代农业的美丽画卷正铺展开来。